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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完善林木良種苗木培育及使用津貼政策的提案”復文
(2021年第3774號(農業水利類306號))
一、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良種苗木培育津貼政策,擴大津貼局限問題
2021年,財政部會同我局印發的《林業改革資金管理設施》(以下簡稱(設施))對國土綠化支出包羅林木良種培育津貼等,未限制津貼標準和津貼對象.我局會同財政部印發的《關于2021年度中心財政林業草原轉移支付任務設計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了“公正看待各種主體”的要求.各省(區、市)可根據本省區的現真相形,將相符條件的,使用新技術從事良種苗木培育的育苗單位,納入林木良種培育津貼局限,充分調動社會各種育苗主體生產良種苗木的積極性,促進林木良種的推廣和使用.
二、關于對應用良種苗木造林者,給與肯定津貼問題
根據《設施》,國土綠化支出中包羅林木良種培育津貼和造林津貼.相符條件的使用良種苗木的造林者可申請享受中心財政造林津貼,為阻止重復放置,同時充分調動育苗主體繁育良種苗木的積極性,林木良種苗木培育津貼對象為育苗主體.
三、關于完善津貼資金監管機制,確保資金使用平安有用問題
根據《設施》,各級財政部分、林業和草原主管部分應當加強對資金申請、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視,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下一步,我局將負責參考您的意見,積極會同財政部開展資金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積極推行監管職責,強化管理機制,督促各地科學規范使用資金,做好林木良種苗木培育工作,切實提高林木良種苗木培育津貼資金的管理程度和使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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