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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9號
《城市紫線管理設施》已于2021年11月15日建設部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設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有關劃定,制訂本設施.
第二條本設施所稱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假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局限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筑的保護局限界線.本設施所稱紫線管理是劃定城市紫線和對城市紫線局限內的建設活動實行監視、管理.
第三條 在體例城市設計時應當劃定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紫線.國家歷史文假名城的城市紫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組織體例歷史文假名城保護設計時劃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組織體例城市總體設計時劃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分負責全國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設計行政主管部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小我私人都有權了解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紫線局限及其保護設計,對設計的制訂和實行管理提出意見,對損壞保護設計的行為舉行揭發.
第六條 劃定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紫線應當遵照下列原則:
(一)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局限應當包羅歷史建筑物、建筑物和其風貌環境所組成的焦點地段,以及為確保該地段的風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須舉行建設控制的區域.
(二)歷史建筑的保護局限應當包羅歷史建筑自己和需要的風貌協調區.
(三)控制局限清晰,附有明確的地理座標及響應的界址地形圖.
城市紫線局限內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局限的劃定,依據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執法、律例.
第七條 體例歷史文假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設計,應當包羅征求民眾意見的程序.審查歷史文假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設計,應當組織專家舉行充分論證,并作為法定審批程序的組成部分.
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保護設計前,必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分審查贊成.
第八條 歷史文假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設計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改善和加強保護工作的需要,確需調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設計行政主管部分審查贊成后,方可組織體例調整方案.
調整后的保護設計在審批前,應當將設計方案公示,并組織專家論證.審批后應當報歷史文假名城批準機關立案,其中國家歷史文假名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分立案.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批準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設計后的一個月內,將保護設計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分立案.其中國家歷史文假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設計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分立案.
第十條 歷史文假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設計一經批準,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設計行政主管部分必須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視.
第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已經損壞,不再具有保護價值的,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取消相關的城市紫線.
取消國家歷史文假名城中的城市紫線,應當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分批準.
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各項建設必須堅持保護真實的歷史文化遺存,維護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改善基礎設施、提高環境質量的原則.歷史建筑的維修和整治必須保持原有形狀和風貌,保護局限內的各項建設不得影響歷史建筑風貌的展示.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保護設計,對歷史文化街區舉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環境為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刷新和建設.
第十三條 在城市紫線局限內阻止舉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保護設計的大面積拆除、開發;
(二)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組成影響的大面積改建;
(三)損壞或者拆毀保護設計確定保護的建筑物、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四)建筑損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的建筑物、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五)占用或者損壞保護設計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蹊徑和古樹名木等;
(六)其他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組成損壞性影響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城市紫線局限內確定各種建設項目,必須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設計行政主管部分依據保護設計舉行審查,組織專家論證并舉行公示后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十五條 在城市紫線局限內舉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種建筑物、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對設計確定保護的建筑物、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舉行修繕和維修以及改變建筑物、建筑物的使用性子,應當遵照相關執法、律例的劃定,解決相關手續后方可舉行.
第十六條 城市紫線局限內各種建設的設計審批,執行立案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分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設計行政主管部分立案.其中國家歷史文假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分立案.
第十七條 在城市紫線局限內舉行建設活動,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相符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執法、律例的劃定.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和直轄市城鄉設計行政主管部分,應當定期對保護設計執行情況舉行檢查監視,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報告.
對于監視中發現的私自調整和改變城市紫線,私自調整和違反保護設計的行政行為,或者由于人為緣故原因,導致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承受局部損壞的,監視機關可以提出糾正決議,督促執行.
第十九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分,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設計行政主管部分根據需要可以向有關城市派出設計監視員,對城市紫線的執行情況舉行監視.
設計監視員利用下述職能:
(一)參加保護設計的專家論證,就保護設計方案的科學合理性向派出機關報告;
(二)參加城市紫線局限內建設項目立項的專家論證,了解公示情況,可以對建設項目標可行性提出意見,并向派出機關報告;
(三)對城市紫線局限內各項建設審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見,并向派出機關報告;
(四)接受民眾的投訴,舉行觀察,向有關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處置建議,并向派出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違反本設施劃定,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設計行政主管部分批準,在城市紫線局限內舉行建設活動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設計行政主管部分根據《城市設計法》等執法、律例的劃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設施劃定,私自在城市紫線局限內審批建設項目和批準建設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設施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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