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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檢驗方式
4.1 測量對象用鋼卷尺和游標卡尺舉行測量。
4.2 品種純度以《中國牡丹品種圖志》所形貌的性狀舉行判別,《中國牡丹品種圖志》中未收錄的品種以其他圖譜或生產商提供的重要性狀舉行判別。
4.3 病蟲害的檢疫根據檢疫規程舉行。
4.4 外觀以感官舉行判別。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可在花園、花房或庫房舉行。
5.2 每批出售的盆花均應由生產商根據本標準劃定舉行檢驗,及格后方可出售。
5.3 檢驗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舉行。低于10盆的,抽取2盆舉行檢驗;跨越10盆的,根據超出部門的10%增添抽樣數目。
5.4 質量技術監視部門和牡丹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委派具有資質的檢驗人員對生產商自檢及格待售的盆花舉行抽樣檢查。
5.5 供需雙方發生質量糾紛時,由質量技術監視部門舉行仲裁。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6.1.1 每盆出售的盆花均應在容器上粘貼標志或在枝條上懸掛標牌,標志應清晰、牢靠。標識內容為:生產單元、地點、品種名稱、質量品級、執行標準號、包裝日期和養護注重事項等。獲準使用“洛
陽牡丹原產地保護標志”的應有“原產地保護標志”。
6.1.2 銷售盆花應附質量檢驗及格證書。及格證書應標明下列內容:品種名稱、數目、品級、包裝日期、生產單元、檢驗員等。
6.2 包裝每盆牡丹應適當捆扎,防止枝、葉、花受損。
6.3 運輸、貯存近距離運輸,可在常溫下舉行。遠距離運輸和貯存時,應先對牡丹舉行1天至2天的預冷處理,然后在5℃±1℃恒溫下貯存。
1 范圍
本標準劃定了洛陽牡丹盆花的質量要求、檢驗方式、驗收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本標準實用于出售的洛陽牡丹盆花。
2 術語及界說
2.1 盆花指使用容器種植的牡丹花。包羅自然花期盆花和非自然花期盆花兩類。
2.2 花徑指盛開牡丹花的較大橫徑。
3 質量要求非自然花期洛陽牡丹盆花和自然花期洛陽牡丹盆花質量要求劃分見表1和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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